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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丨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丨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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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6号公告 明确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

涉及关税配额、贸易救济等商品的加工贸易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

根据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2025年第83号公告,为落实对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及加征报复性关税等四类措施商品(以下简称“四类措施商品”)的监管要求,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6号公告,明确相关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及区外加工贸易中的手(账)册和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填制规范。

一、专用手(账)册设立要求
企业使用境外保税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维修研发或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等业务,须在金关二期系统中设立专用手(账)册(含B、C手册及E、L、TW、TG、TH、H账册),并在“重点标识”栏填报“1”。该标识不可变更。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

二、“来源标识”分类填报规则
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不可变更,具体填报如下:

  • 1:境外重点料件——来自境外且属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2:境外普通料件——来自境外但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3:国内采购料件——从境内区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或由普通手(账)册成品转入的料件;
  • 4:专账成品转入料件——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

三、原产国(地区)申报要求
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与成品必须填写“原产国(地区)”,不同原产国的商品不得归并申报,且核注清单中原产国信息应与手(账)册保持一致。

四、核注清单填报规范
核注清单同步增设“来源标识”栏目,填报需与手(账)册一致。归并申报至同一报关单项下的商品,其原产国和“来源标识”须相同。专用手(账)册间保税流转时,转出与转入清单的商品项须逐一对齐,数量、原产国、“来源标识”均需一致。

区内企业使用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内销的,按以下方式申报核注清单:

  • 全部使用四类措施商品加工的成品内销: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并按料件征税;
  • 部分含四类措施商品的成品内销:选择“保区折料内销”类型;
  • 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纳企业):选择“一纳成品内销”类型;
  • 非一纳企业: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按料件征税。

加工贸易残次品内销的,应在核注清单表头备注栏注明“残次品内销”。

五、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处置规定
由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复运出境或销毁。其中,来源于“来源标识”为“1”或“4”的料件所生产的上述产物不得内销。

若企业能实现分类管理,“来源标识”为“2”或“3”的料件所产生的边角料等可办理内销手续。因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须向海关如实申报,监管方式为“后续补税(代码9700)”,并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六、禁止简单加工业务
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物流账册,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

七、成品属四类措施商品的管理规则
若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成品属于,则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成品状态征税。其中,一纳企业加工的此类成品如不直接出口,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一纳企业)或保税监管场所。

八、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
本公告所称保税流转包括深加工结转、区内外与区域内之间、区域之间以及余料结转等情形。

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2024年第5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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