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新规
明确专用手(账)册管理要求,规范保税核注清单填报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6号公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及区外加工贸易中涉及的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业务管理。
一、政策背景
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第83号公告,明确四类措施商品相关管理要求。为落实该政策,海关总署同步优化监管系统,并出台第116号公告,细化申报填制规范。
二、专用手(账)册填报规范
(一)适用范围
企业使用境外保税进口或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等业务的,须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专用手(账)册(含B、C手册及E、L、TW、TG、TH、H账册)。委托加工、不作价设备及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
(二)与普通手(账)册的主要区别
- 表头增设“重点标识”:专用手(账)册填报“1”,普通手(账)册为空,不可变更。
- 料件表体新增“来源标识”:根据料件来源填写1至4,成品表体不填。具体如下:
| 来源标识 | 简称 | 类型 | 说明 |
| 1 | 境外重点料件 | 从境外直接进口或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 | 包括:直接进口或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加工四类措施商品 |
| 2 | 境外普通料件 | 非四类措施商品的境外进口或流转料件 | 包括:境外进口非四类商品、从专用或普通手(账)册转入的非四类商品 |
| 3 | 国内采购料件 | 境内区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或普通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 | 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入区货物、普通手(账)册加工成品转入 |
| 4 | 专账成品转入料件 | 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 | 仅限经加工的保税成品转入 |
- 原产国(地区)必填: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须按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填报原产国(地区),不同原产地不得归并。
三、保税核注清单填报规范
(一)“来源标识”与“原产国(地区)”一致性要求
核注清单中的“来源标识”和“原产国(地区)”必须与对应手(账)册一致,否则不得归并为同一报关单商品项。
(二)保税流转填报规则
涵盖深加工结转、区内外与区(场所)间流转、余料结转等,具体要求如下:
| 转出 | 转入 | 专用手(账)册 | 普通手(账)册 | ||
| 料件 | 成品 | 料件 | 成品 | ||
| 专用手(账)册 | 料件 | 一对一碰,双方一致 | 转出必须为4 | 转出必须为2或3 | 转出必须为3 |
| 成品 | 转入必须为4 | x | 退单 | x | |
| 普通手(账)册 | 料件 | 转入必须为2 | x | 按现行规定 | x |
| 成品 | 转入必须为3 | x | 按现行规定 | x | |
(三)内销申报要求
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未经加工或加工后未发生保税流转的成品可办理内销。具体分类如下:
| 业务 | 企业类型 | 征税方式 | 核注清单类型 |
| 成品内销 |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一纳试点)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 | 按料件征关税,按成品征增值税及消费税 | 选择性征收关税 / 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 |
| 上述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 | 按料件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 一纳成品内销 | |
| 保税区企业(全部用进口料件且涉及四类措施商品) | 按料件征关税,按成品征增值税及消费税 | 选择性征收关税 / 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 | |
| 保税区企业(部分用进口料件且涉及四类措施商品) | 按料件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 | 保区折料内销 | |
| 料件内销 | 所有企业 | 按料件征税 | 普通核注清单 |
四、物流企业简单加工业务限制
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物流账册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简单加工申报表中,保税成品的商品编码和原产地须与对应料件保持一致。
五、保税货物管理要点
(一)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处理
- 由来源标识为“1”或“4”的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应复运出境或销毁。
- 来源标识为“2”或“3”的料件所产生者,在独立管理前提下可申请内销。
- 若无法实现分开管理,建议全部复运出境或销毁。
(二)销毁处置手续
企业因销毁专用手(账)册项下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获得收入的,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征税手续,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有收入的销毁情形,应申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核注清单及报关单。
(三)非四类料件加工成四类产品处理
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实际状态征税。
【特别提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销售: (1)非一纳企业需按成品报验状态申报,不得使用“选择性征收关税”类清单; (2)一纳企业加工成品未直接出口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一纳试点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 区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内销。
六、已进口商品过渡期安排
(一)已在手(账)册中标注管控的商品
食糖及2025年以来加征关税商品,凡在2025年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的,可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如需转入专用手(账)册: (1)料件来源标识应为“1”; (2)不得采用余料结转方式,须通过调整类核注清单办理调增调减手续。
(二)已进入物流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
2025年6月10日前已入账的商品,6月10日后可继续按原有保税政策执行完毕。
(三)其他配额及贸易救济商品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羊毛、毛条、化肥等关税配额管理商品,以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凡在6月10日前已入账的,可继续在原手(账)册执行完毕。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