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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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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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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便于企业准确理解公告内容,享惠中泰双方AEO便利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中泰海关AEO互认将于2025年8月1日实施

中国企业进出口泰国享通关便利,查验率降低、优先通关

2025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内容,享受中泰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现就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中泰AEO企业相互认可

根据《互认安排》,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将被泰国海关认可为AEO企业,泰国经AEO认证的企业在中国通关时也将获得同等认可。

二、AEO企业享三大通关便利

1. 降低查验率:双方海关在风险评估中将AEO企业视为低风险主体,适用较低的货物查验比例。

2. 优先查验:对需实货查验的AEO企业货物,海关将优先安排检查,缩短通关时间。

3. 贸易中断后优先通关:如因自然灾害、边境关闭等重大事件导致贸易中断,恢复通关后AEO企业货物将获优先处理。

三、中国AEO企业出口泰国操作指南

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海关备案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及企业在海关备案的英文名称提供给泰国进口商,由其按泰国海关要求申报,以便享受通关便利。

四、中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进口填报要求

中国企业从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泰国AEO编码,格式为“THIE+6位数字编码”,例如THIE680001。中国海关核实后将给予相应便利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进口企业无需具备AEO资质(失信企业除外),均可享受该政策红利。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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