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国—贝宁AEO互认8月1日起实施
高级认证企业将享通关便利,包括降低查验率、优先查验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公告,中国与贝宁双方海关将相互认可对方AEO企业。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将被贝宁海关视为AEO企业,享受相应通关便利;同时,经贝宁海关认证的AEO企业在中国进口时也将获得对等待遇。
双方给予AEO企业的便利措施包括: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和货物查验率;优先安排实货检查;设置海关联络员协助解决通关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企业编码,如AEOCN1234567890)提供给贝宁进口商,由其向贝宁海关申报以享受便利。
中国企业从贝宁AEO企业进口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贝宁企业AEO编码,格式为“OEA+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以便中国海关识别并实施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表示,此举有助于提升中贝两国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合规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2025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