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规范通关无纸化模式下电子支付缴税事项
为推进通关无纸化改革,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海关总署就电子支付缴税业务发布最新公告。
公告明确,除特殊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进出口企业须在海关审结报关单并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逾期未发送的,系统将自动转为柜台支付方式,海关将填发纸质税款缴款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税款缴纳。逾期将依法征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