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通告
涉及皇岗、文锦渡、沙头角三大口岸,2015年6月15日起实施

各运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货运代理:
深圳海关自2015年6月15日零时起,在皇岗海关(5301)、文锦渡海关(5320)、沙头角海关(5303)全面启用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原转关模式同步调整。为确保通关顺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舱单数据须提前传输
自2015年6月15日零时起,所有进出上述口岸的转关运输车辆,必须在申报前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填写RD02。具体要求详见《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
二、转关申报流程调整
1. 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须完成舱单数据传输。
2. “进出境运输方式”选择公路运输;“航次号”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公路舱单中的“提(运)单号”。
3. 车辆进出境前,须提交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数据。
4. 收到海关“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通行。
5. 其他转关手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备案与系统权限申请
相关运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及货代应尽快向深圳海关各口岸通关科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并向黄埔海关数据分中心申请QP系统公路舱单录入权限(咨询电话:020-82130013)。
四、操作指引
具体操作指南、填制规范及注意事项详见附件:《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号》《中国海关公路舱单应用指南》。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