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汇总征税制度
符合条件企业可享按月汇总缴税便利,提升通关效率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的企业须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满足以下条件:
- 已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 企业信用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上一自然年度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 申报规范,能配合海关单证审核,遵守税收征管法规,纳税记录良好;
- 无其他不适合适用汇总征税的情形。
二、提供总担保的银行需具备以下资质:
- 资信良好,资产规模较大;
- 无滞压或延迟缴纳海关税款行为;
- 承诺在担保期限内对企业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支付责任;
- 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核验机制。
保函格式详见附件1。
三、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附件2),申请开展汇总征税,并列明拟适用的直属海关范围。
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资信评估、确认担保适用范围并完成备案;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须提交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函受益人涵盖企业注册地及其他拟适用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
五、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并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每份报关单限填一个编号。打印报关单时将标注“汇总征税”标识。
六、海关在成功扣减担保额度且无布控查验等特殊要求时,可实施卡口放行;存在查验等情形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采用有纸报关模式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须在实货放行后10日内递交纸质单证;若当月底不足10日,应于当月底前提交。逾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支付,且不得再使用电子支付担保方式。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九、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海关将开具税款缴款书并通知企业履行义务;逾期未缴的,海关可启动保证金转税程序或通知担保银行履行赔付责任。
十、担保额度仅对应应纳税款,滞报金等其他费用须在货物放行前结清。
十一、如企业出现欠税风险,征税地直属海关可冻结其总担保备案,暂停汇总征税资格。
十二、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变更企业信息或担保备案内容。
十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将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并制发《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附件3):
- 违反第一条所列海关管理规定的;
- 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时缴税达两次以上的;
- 存在少缴、漏缴税款等税收征管风险的。
十四、属地与征税地关税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对企业开展纳税信用评估,发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征税地海关提请属地部门取消其资格。
十五、担保银行存在以下情形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不予接受其保函:
- 不具备偿付能力;
- 滞压海关税款;
- 拒不履行担保赔付义务;
- 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
本公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