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公告】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

【公告】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 慧通关
2015-07-29
11
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全面推广汇总征税制度

符合条件企业可享按月汇总缴税便利,提升通关效率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的企业须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满足以下条件:

  • 已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 企业信用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 上一自然年度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 申报规范,能配合海关单证审核,遵守税收征管法规,纳税记录良好;
  • 无其他不适合适用汇总征税的情形。

二、提供总担保的银行需具备以下资质:

  • 资信良好,资产规模较大;
  • 无滞压或延迟缴纳海关税款行为;
  • 承诺在担保期限内对企业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足额、及时支付责任;
  • 与海关建立保函真伪核验机制。

保函格式详见附件1。

三、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提交《汇总征税企业专项评估表》(附件2),申请开展汇总征税,并列明拟适用的直属海关范围。

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资信评估、确认担保适用范围并完成备案;特殊情况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须提交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函受益人涵盖企业注册地及其他拟适用汇总征税的直属海关。

五、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并录入总担保备案编号,每份报关单限填一个编号。打印报关单时将标注“汇总征税”标识。

六、海关在成功扣减担保额度且无布控查验等特殊要求时,可实施卡口放行;存在查验等情形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采用有纸报关模式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须在实货放行后10日内递交纸质单证;若当月底不足10日,应于当月底前提交。逾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支付,且不得再使用电子支付担保方式。税款原则上不得跨年缴纳。

九、未按时缴纳税款的,海关将开具税款缴款书并通知企业履行义务;逾期未缴的,海关可启动保证金转税程序或通知担保银行履行赔付责任。

十、担保额度仅对应应纳税款,滞报金等其他费用须在货物放行前结清。

十一、如企业出现欠税风险,征税地直属海关可冻结其总担保备案,暂停汇总征税资格。

十二、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变更企业信息或担保备案内容。

十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将取消其汇总征税资格,并制发《取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附件3):

  • 违反第一条所列海关管理规定的;
  • 一个自然年度内未按时缴税达两次以上的;
  • 存在少缴、漏缴税款等税收征管风险的。

十四、属地与征税地关税职能部门每年年底对企业开展纳税信用评估,发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征税地海关提请属地部门取消其资格。

十五、担保银行存在以下情形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不予接受其保函:

  • 不具备偿付能力;
  • 滞压海关税款;
  • 拒不履行担保赔付义务;
  • 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

本公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4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慧通关
1234
内容 2821
粉丝 0
慧通关 1234
总阅读34.3k
粉丝0
内容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