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新冠疫苗及防疫物资申报新规定
新增多项商品编号,明确申报要求,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8号公告,为便利企业申报、提升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监管效率,依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防疫物资的进出口申报事项作出调整。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号
- 增列“30024100.11”:用于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新冠疫苗,原编号“30022000.11”停用。
- 增列“30024100.19”:用于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的新冠疫苗,原编号“30022000.19”停用。
- 增列“38221900.20”:专用于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原涉及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同步停用。
- 增列“40151200.00”:用于硫化橡胶制医疗、外科等用途手套,原编号“40151100.00”停用。
- 增列“63079010.10”:医疗或外科口罩;“63079010.90”:其他口罩。原编号“63079000.10”停用。
- 呼吸机类商品编号细化:
- “90192010.10”:有创呼吸机(整机);
- “90192010.90”:有创呼吸机零件及附件;
- “90192020.11”:具备自动人机同步或压力调节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
- “90192020.19”:上述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
- “90192020.91”: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
- “90192020.99”:其他无创呼吸机零件及附件。
二、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 商品编号“30024100.11”按“支”申报,代码“012”;
- “30024100.19”按“升”申报,代码“095”;
- “38221900.20”按“人份”申报,代码“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