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多国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据此发布相关公告。
经商务部审查并应涉案企业申请,现决定由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该反倾销措施中的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
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以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原生产厂商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按4.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对以陶氏化学公司名义申报的产品,适用“其他美国公司”71.5%的税率。
其余关于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税征收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