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事宜的公告
云报关 海关总署发布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举报奖励公告
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走私行为,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海关总署第8号令),现就相关举报奖励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通过海关公布的电话或其他方式举报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公告给予奖励。
(二)与打击走私职责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奖励规定。
(二)举报内容未被海关掌握,或虽已掌握但举报信息更为详实,并在案件办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 行政案件:按罚没收入(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10%以内发放,最高不超过30万元;无罚没收入或金额过低的,视贡献给予20万元以下奖励。
2. 刑事案件:按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或对应法定刑幅度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不超过25万元;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不超过50万元。
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择一执行。超出海关总署第8号令规定限额的,须经海关总署批准。
1. 提供完整准确核查要素、线索与事实相符的,按奖励标准的70%-100%发放;
2. 提供关键核查要素但需进一步调查、基本属实的,按30%-70%发放;
3. 提供部分核查要素、需大量调查且仅部分属实的,按30%以下发放。
(一)举报可实名或匿名进行。匿名举报人如有奖励诉求,须提供可识别身份的有效信息及联系方式。领取奖励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实名领取。
(二)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举报人应对其举报行为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海关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