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进特殊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升保税加工、物流及服务水平,更好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海关总署决定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特殊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在各口岸进出境货物全面适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
二、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通关方式。
三、特殊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可结合物流需要,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上述企业可自行运输进境货物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需转运至特殊区域查验的,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规定。
五、通关一体化涉及的备案清单审核、查验、转运分流、修改撤销及应急处理等操作,按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相关规定执行。
六、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出境货物参照现有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办理。
七、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及“12360”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舱单信息查询及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