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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

【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无纸化试点相关事宜的公告) 慧通关
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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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推进通关配套作业无纸化进程,海关总署已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及丝

海关总署推进报关单修改撤销无纸化试点

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25个海关启动无纸化办理

为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已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及丝绸之路经济带25个海关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手续。

二、当事人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电子版材料。海关办结后将通过系统反馈结果,当事人可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三、如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将通过预录入系统发起确认通知。当事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反馈“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按规定需提交材料的,原则上应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须符合《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要求。

五、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已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六、海关如需验核纸质材料,当事人应按规定提交纸质文件。

七、涉及预录入系统操作问题,可联系中国电子口岸客服热线:010-95198。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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