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协助”费用未申报?海关稽查风险需警惕
详解应税“协助”费用的认定标准与计税方法


近期有企业因进口货物未申报应税“协助”费用被海关稽查。面对“特许权使用费”“特殊经济关系”“销售佣金”“协助费用”等专业术语,不少企业感到困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时,以下未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等;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等;
3、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境外为生产所需提供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服务。
举例说明:企业向境外采购饼干并免费提供原料糖,若未将糖的价值计入报关价格;或委托境外定制首饰并自行承担设计费用但未将其纳入进口报价,均可能构成应税“协助”行为。

判断“协助”费用是否应税,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
二、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
三、可按适当比例分摊。

对于外贸代理进口情形,即便与国内客户签订的是内贸合同,若海关认定实际买卖关系发生于境外卖方与国内最终用户之间,且外贸公司仅为代理角色,则海关将以国内最终用户作为纳税义务人,不因申报主体为外贸企业而免除实际买方的纳税责任。


海关对“协助”费用的计税方式分为四类:
1、买方从无关联第三方购入的,按购入价格计入;
2、买方自产或从关联方取得的,按生产成本计入;
3、租赁方式获得的,按租赁成本计入;
4、涉及模具、工具等使用的,还应包括相关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费用。
若相关货物在提供给外方前已由买方使用过,其价值应依据国内公认会计原则折旧后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