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其产品归类规则解析
基于加工程度的分类标准与实务应用
本类共包含5章,涵盖除特殊情形外的所有活动物及经有限简单加工的动物产品。其中:活动物归入第一章;肉及食用杂碎归入第二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归入第三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及其他可食用动物产品归入第四章;其余未列名且未经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动物产品归入第五章。
1. 活动物的归类原则
鱼、甲壳动物(如龙虾、蟹、对虾)、软体动物(如牡蛎、贻贝、鱿鱼、章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如海参、海胆、海蜇)归入第三章;其他活动物(如马、牛、猪、羊、鸡、狗、蛇、蜂)则归入第一章。
根据第一章注释三规定,若属于第一章的活动物与流动马戏团或流动动物园设备同时报验并构成其组成部分,则应归入品目9508。
2. 食用杂碎及相关产品的归类细则
- 供人食用的杂碎(如头、脚、尾、心、舌),若适合食用,归入第二章;不适合食用(如因变质)则归入第五章。例如新鲜猪脚应归入品目0206。
- 专用于制药的杂碎(如胆囊、肾上腺、胎盘),若为鲜、冷、冻或临时保藏状态,归入品目0510;干制后则归入品目3001。
- 兼具食用与药用价值的杂碎(如肝、肾、肺、脑、胰腺、脾、脊髓):
- 以甘油、酒精、甲醛等临时保藏用于药用的,归入品目0510;
- 干制的归入品目3001;
- 其他情况,若适合食用归入第二章,否则归入第五章。
- 兼具食用与其他用途的杂碎(如皮),若适合食用,归入第二章;不适合则归入第五章或其他相关章。
- 根据第二章注释二,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须按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归入第五章;但动物血若符合品目3002条件,则归入该品目。例如新鲜猪大肠不得归入品目0206,而应依章注归入品目0504。
动物产品的归类关键在于判断其加工程度是否属于本类允许的“简单加工”,还是已构成需归入后续类别(如第四类)的深加工。
由于第二至第五章所涉产品种类繁多,各章对加工程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具体归类应依据相应章注、类注及品目条文进行判定。以“鸡”为例,判断其加工至何种程度仍属“简单加工”可归第二章,或超出范围须归第四类,方法为首先查阅第二章品目条文及相关注释:若符合条件则归入第二章,反之则归入第四类。
例如,“用盐腌制的咸鸡”符合第二章加工范围,应归入品目0210;而“油炸鸡腿”经查证其加工程度已超出第二章限定,故应归入品目1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