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修理货物申报及复运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对进境修理货物的申报、维修用料、复运期限及担保退还作出明确要求
进境申报
★ 纳税义务人办理进境修理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由海关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 如需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用于修理,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也应提供税款担保或按保税货物管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仅限用于修理,剩余部分须随修理完毕的货物一并复运出境。
复出境申报
★ 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复运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可向海关提供进境维修报关单、维修合同(或原出口合同)、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
★ 修理货物及剩余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后,海关将办理此前税款担保的退还手续;若按保税货物管理,则依照保税货物相关规定执行。
期限规定
★ 进境修理货物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复运的,纳税义务人须在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
★ 未在规定期限(含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将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规定处理,并将税款担保转为实际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