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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税之出口加工区及保税物流

第三章  保税之出口加工区及保税物流 慧通关
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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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三章 保税管理之出口加工区进出货物管理一、 简介(含义;功能;管理)含义国务院审

出口加工区及保税物流监管政策详解

涵盖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区等特殊区域的管理与报关制度

一、出口加工区管理概述

含义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实行全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俗称“境内关外”。
功能 涵盖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仓储、区内运输)、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
管理 实行24小时卡口封闭管理;除安全人员外,不得在区内居住;禁止零售业务;企业须联网申报,实现电子数据交换。
与境外进出 除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外,一般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特殊货物进区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不签发退税证明。
加工贸易货物 全额保税,不设台账制度,适用电子账册管理,每6个月滚动核销一次。
自用设备物资 生产及管理所需设备、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车辆、生活用品除外)。
与境内进出 货物从境内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口加工区报关程序

与境外往来 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申报。
不可转关情形 邮递物品、个人携带物品、跨关区进口车辆及出区异地拼箱货物不得办理转关。
转关方式 进境:填写进境备案清单,放行后由海关签发证明联。
出境:填写出境备案清单,放行后取得相应证明联。
与境内往来 区外企业先申报进口报关单,区内企业随后申报出境备案清单,加工区海关分别出具相关证明。
内销处理 制成品、副产品按内销价格征税,属证管理的应提交证件,免缴缓税利息。
边角料/废品 原则上应退运;如需内销,按报检状态征税,免交许可证件。
残次品 按实际状态征税并提交许可证件;属法定检验的,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内销。
销毁处理 凭处置单位“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管委会、环保部门批文办理。
无价值货物 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免税且免证处理。
外发加工 需经区海关批准,区外企业缴纳保证金,加工完成后一般6个月内复运回区;区内企业提交申请及相关单据办理核销。
深加工结转 转入特殊区域:双方凭管委会批复到各自海关办理手续,可比照转关或提供担保自行运输。
转入非特殊区域: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须提交证件,双方均在加工区海关办理手续。
计划备案 转入方先行备案,转出方须在30日内完成备案。
收发货 凭“结转登记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报关时限 结转完成后30日内,转入方填报进口报关单,转出方填报出口备案清单。
设备出区 原境外购进设备监管期为5年(自进境放行起算),原则上使用完毕应退运。
设备内销 监管期内内销的,按规定征税;若进区时未交许可证,需补交机电进口许可;监管期满后内销免征税款。
设备结转 区外按特定减免方式办理进口手续,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不作价设备 区外企业按不作价设备办理进口,监管年限延续。
国产设备出区 已退税的原国产设备出区,按报验状态征税,免交许可证件。
免税进口设备 监管期届满后出区,不征税;监管期内出区,按特定减免条件征税。

三、珠海园区简介

含义 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海关与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的跨境特殊区域,包括珠海园区和澳门园区。
功能 涵盖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国际转口、研发检测、维修、展示、国际采购与分拨、中转等综合功能。

四、保税物流货物管理要点

设立审批 海关审批: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保税物流中心。
国务院审批: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准入保税 货物进入法定保税场所即视为保税,不符合存放范围的不得进入。
纳税暂缓 进仓时不办理纳税手续;内销时征税但免缴缓税利息。
监管延伸 地点:从口岸监管延伸至保税场所。
时间:保税仓1+1年,出口监管仓6+6个月,物流中心2+1年;园区、保税区、保税港无期限限制。
运离结关 除外发加工或暂准运离外,货物运离保税场所即视为结关。

五、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对比

类型 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
功能 仅限储存进口货物,如加贸进口料件、转口货、航材、外商寄售件等。 仅限储存出口货物,如一般出口、加贸出口、已结关出口货物等。
存储期限 1年,可延长1年;超2年需直属海关审批。 6个月,可延长6个月;专库专用,不得转租或设分库。
管理要求 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移作他用;非不可抗力造成损毁,仓库须缴税并承担法律责任。 定期报送月度进出存报表;每月前5个工作日提交上月报关数据。
进仓报关 同一关区可在仓库或口岸报关;跨关区按直转或提前报关办理。 向主管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及入仓清单;需缴税交证的应一并提交;入仓即退税的,可立即签发退税联。
出仓报关 出口:复运出境按出口报关。
进口:按一般进口、加贸或特定减免规定办理。
出口:离境时提交报关单及出仓清单;非主管海关出货的,可在口岸或主管地申报。
集中申报 经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可集中申报;当月出仓最迟次月前5个工作日报关,不得跨年。

六、保税物流中心与保税物流园区管理

项目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园区
功能 兼具保税仓与出口监管仓功能,可存放进出口货物,开展国际物流、转口、中转、展示等增值服务。 全封闭管理,24小时监管;禁止零售、加工、维修及禁止类货物进出。
存储期限 2+1年(主管海关批准) 无期限限制,每年核库一次,资料保存至少3年。
企业管理 中心经营企业不得从事仓储;区内企业可相互转让货物(需报关);未经许可不得抵押处理。 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货物可自由流转,需报海关核销。
与境外往来 在主管海关办理;不同关区经批准可在口岸办理;除法律法规外,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除自用免税货物、国际中转货外,实行备案制,使用进出境备案清单。
与境内往来 出中心视同进口,缴税交证;进中心视同出口,原国产设备可退税(生活消费品、交通工具等除外)。 出区:内销按一般进口报关;用于加贸的继续保税;特定减免需提供征免税证明。
进区:国产货物按出口管理,海关签发退税联(车辆、办公用品等除外)。

七、保税区与保税港区管理要点

类别 保税区 保税港区
进出境管理 自用货物报关制,非自用(加工、转口、仓储等)实行备案制;除易制毒、监控化学品等需许可外,其余免证。 在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不同关区经批准可在口岸办理;实行备案制;区内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办公用品(不含车辆、生活用品)可免税。
进出区管理 进区:保税货物报出口,海关不签发退税联;出区:内销按一般进口报关;加贸出区提供手册;外发加工需备案,期限6+6个月。 出区:内销按一般贸易办理;加贸残次品按实际状态征税;边角料经批准可出区征税;外发加工期限6个月,产生的废料未回区的按状态征税。
进区:国产货物按出口报关,可获退税联;原进口货物不退税。
特殊往来 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退税联;未退税货物运入视同离境,可由转出地签发退税联。 特殊区域间往来不征收进口环节税;运输工具须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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