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智利牛羊皮检疫和卫生要求公告
符合要求的智利生牛羊皮即日起允许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智利牛羊皮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智双方签署的牛皮和羊皮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牛羊皮为生牛皮和生羊皮,包括干制、盐干及盐湿处理的原皮。
三、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善,厂区地面平整硬化,墙面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二)具备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
(三)建立涵盖原料进厂、加工、储存、出厂等环节的全程追溯制度;
(四)制定规范的生产操作流程,确保加工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不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加工或混存;
(五)经智利农业部注册并接受日常监管;
(六)由智方推荐至中国海关总署,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 智利应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定的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国家。一旦发生上述疫情,智方须立即暂停对华出口,并及时通报中方。
2. 加工前6个月内,动物来源农场、屠宰厂及周边5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炭疽病或牛结节性皮肤病。
(二)动物来源要求
1. 动物须在智利出生、饲养,并处于官方疫病监控体系内;
2. 未因口蹄疫、炭疽等可通过皮张传播的疫病被限制移动;
3. 经官方或授权兽医宰前检查,无传染病临床症状。
(三)屠宰厂要求
1. 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完善的宰前宰后检疫及皮张存放设施,有防虫、防鼠措施;
2. 制定规范的屠宰与皮张处理流程,不得与其他动物共线屠宰,符合WOAH动物福利规定;
3. 建立完整的动物进厂、屠宰、皮张存放及出厂记录追溯体系;
4. 经智利农业部批准并接受日常监管。
(四)加工处理要求
牛羊皮须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 在20℃及以上温度下干燥至少42天;
2. 使用含2%碳酸钠的海盐腌制不少于7天;
3. 盐湿或盐干处理至少14天;
4. 使用含2%氯化钠和2%硼酸的干盐进行盐湿处理至少10天。
加工工艺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明确标注。
五、包装要求
输华牛羊皮应使用清洁、完好的包装,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携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有害杂草或杂草种子;
(二)集装箱使用前须在智方监督下用有效消毒剂消毒;
(三)集装箱底部应做防渗处理或铺设塑料布;
(四)皮张在箱内需分垛摆放,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五)由智方负责或监督加施防伪铅封或标识。
六、存储与运输要求
牛羊皮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及蝇蛆滋生。采用盐湿处理的皮张,须在处理后自然晾晒至少7天,以避免运输过程中产生血污水。
七、出口前查验与证书要求
智利农业部负责对输华牛羊皮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相关规定。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确认生产企业是否在华注册,核查兽医卫生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中国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依法实施退回、销毁等处置;对多次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查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