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
符合检疫要求的巴西产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自2025年5月27日起获准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玉米酒糟粕和花生粕输华卫生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巴西玉米酒糟粕(DDGS)和花生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巴双方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玉米酒糟粕(DDGS)指在巴西种植的玉米经发酵制乙醇后的工业副产品;花生粕指在巴西种植的花生经去壳、研磨、烘焙、压榨及浸出工艺后所得的油脂分离产物。
三、允许产地
巴西全境。
四、企业注册
出口企业须由巴西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考核批准,并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经中方检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动态更新。
五、检疫性有害生物要求
输华产品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 玉米酒糟粕:墨西哥斑皮蠹、菜豆象、红火蚁
- 花生粕:红火蚁、鹰嘴豆象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及存放
- 原料应来自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MIP)的种植基地。
- 生产企业需建立并有效运行HACCP、GMP及溯源管理体系,避免污染,严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动物源性成分。
- 加工及储存场所应远离动物养殖场,防止交叉污染,严格执行生物安全规范。
- 成品须单独存放,仓库应硬化防潮,具备防鼠、防虫、防鸟措施。
(二)包装与运输
- 可散装或包装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无污染,不得混装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动植物产品。
-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无毒,标签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品名、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号、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 散装货物应在集装箱或船舱内设置标识,内容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标准。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
- 巴方须对每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确保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动物残体、杂草种子等,不得含有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 每批合格产品须随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第12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生产企业信息、集装箱号,如有除害处理须注明方式及参数。
- 证书附加声明须载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roteins and distillers grains and peanut meal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将核查企业注册资质及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并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不合格处理措施:
- 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来自非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检疫性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土壤或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含动物粪便、尸体、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饲料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进行除害、退回或销毁;
- 包装标识不符的,作整改、退回或销毁处理;
- 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要求的情况,按相关法规处理。
如多次出现违规情况,中方将通报巴方,并视情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