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及平台备案操作指南(2025年更新)
海关“全程网办”“全国通办”,支持单一窗口与“互联网+海关”在线办理

目前,海关已全面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备案业务的“全程网办”“全国通办”。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无需现场办理。
一、政策依据
1.《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 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须委托境内工商登记企业作为代理人,在海关注册登记,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海关注册登记,接受监管并配合执法。
- 境内服务商:需在境内登记并提交资质材料,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企业(平台、物流、支付等),应按报关单位注册管理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 从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报关,须办理注册登记。
- 定义说明:
-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的境外企业,或境内向境外销售商品的企业,为货权所有人。
- 境内代理人: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负责海关注册、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境内登记,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和信息发布服务的信息系统经营者。
3.《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境内企业(包括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应依据报关单位注册管理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 报关单位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二、备案流程
(一)“单一窗口”办理流程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 登录申请页面
进入网站后,依次点击进入备案申请页面。
- 选择备案类型
以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例,选择“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资质,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
跳转页面后勾选所需资质类型(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境内代理人”),准确填写信息并提交,进入海关审核环节。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提交要求:
- 使用“卡介质”登录的,无需上传《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系统自动审核。
- 使用“账号登录”的,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扫描件或照片,海关收到后进行审核。
- 查看申请结果
提交后可查询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将显示“审批通过”记录。
未通过的可查看“海关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
- 备案信息查询
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备案状态。
中国海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http://credit.customs.gov.cn/
- 打印备案证明
报关单位可自助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
- 登录系统提交打印申请;
- 刷新页面后下载证明文件;
- 前往所在地海关加盖印章后生效。
(二)“互联网+海关”办理流程
互联网+海关
https://online.customs.gov.cn/
- 登录申请页面
进入网站后,依次点击进入备案申请页面。
首次使用需先注册账号。
- 后续操作
注册完成后,备案流程与“单一窗口”一致。
三、注意事项
- 已备案报关企业如需申请“跨境电商企业”或“境内代理人”资质,须先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后再申请。
-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资质的,可直接在报关单位备案时同步申请。
- 首次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时,可同时勾选“跨境电商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等资质类型,实现一次性办理。
- 首次备案报关企业时,可同步申请“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资质。
企业在办理跨境电商相关资质备案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或前往所在地海关现场办理。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深圳海关、青岛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