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5-13
0

中蒙海关AEO互认6月1日实施 企业享五大通关便利

中国与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正式落地,助力双边贸易高效畅通

2025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将正式实施。该安排旨在提升中蒙两国企业跨境通关效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双边经贸合作高质量发展。

一、AEO资质互认范围明确

根据《互认安排》,中蒙双方相互承认对方海关签发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资质。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将在蒙古海关享受AEO企业待遇;同时,经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在中国通关时也将获得同等便利。

二、五大通关便利措施全面覆盖

中蒙AEO企业可在对方国家享受以下五项通关便利:

  1. 降低单证审核率:双方海关将减少对AEO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单证审查频率,简化通关流程。
  2. 降低货物查验率:在风险评估中视AEO企业为低风险主体,相应降低实货查验比例。
  3. 优先安排货物查验:对确需查验的AEO企业货物,海关将优先办理查验手续。
  4. 设立海关联络员机制:双方海关指定专人协调处理AEO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问题及时响应与解决。
  5. 贸易中断后优先快速通关:在因突发事件导致贸易中断后恢复通关时,AEO企业货物可享优先放行待遇。

三、出口企业如何申请享惠?

中国AEO企业向蒙古出口时,应将自身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中国企业备案编号,如AEOCN1234567890)提供给蒙古进口商,并由其按照蒙古海关要求申报,以便蒙方确认资质并实施便利措施。

四、进口企业填报指南

中国企业自蒙古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蒙古AEO企业编码,格式为“MN+企业编码”(如MN2024120003)。中国海关核实信息后将给予相应通关便利。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无需具备AEO资质,失信企业除外。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内容 6270
粉丝 0
12360服务订阅号 1234
总阅读20.3k
粉丝0
内容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