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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6号丨关于进口柬埔寨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76号丨关于进口柬埔寨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2360服务订阅号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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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榴莲进口。

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榴莲进口

中方明确检验检疫标准及果园、包装厂注册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榴莲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柬双方签署的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三、允许产地

柬埔寨榴莲产区。

四、果园与包装厂注册管理

出口中国的榴莲果园和包装厂须经柬埔寨农林渔业部审核,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前,柬方需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 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 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 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 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6. 橡胶白根病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果园管理

  • 建立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保持果园卫生,及时清除病果、烂果。
  • 按照国际标准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综合防治(IPM),重点防控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针对番石榴实蝇: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公顷设1个诱捕器(不足3公顷至少3个),每两周检查一次;发现实蝇须有效防治,否则禁止出口。
  • 针对介壳虫类:每15天进行一次全面监测,结合物理或化学手段及时防治。
  • 针对橡胶白根病菌:生长期定期监测,采用科学耕作技术预防。
  • 技术人员须经柬方或授权机构培训,所有防治记录应完整并可提供给中方。

(二)包装厂管理

  • 加工、包装、储藏全过程须在柬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 厂区应整洁卫生,地面硬化,设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 功能区布局合理,与生活区隔离。
  • 包装后榴莲应立即入库单独存放,防止再污染。
  • 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果园/包装厂编号、出口数量、集装箱号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 包装材料须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标准;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15规定。
  • 果实须经人工挑选、分级、清洁,剔除病虫果、畸形果、枝叶及土壤;采用高压气枪、水枪或刷洗等方式清除表面附着物,必要时手工擦拭。
  • 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出口国、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信息,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集装箱装箱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加施封识,到港时封识应完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 按每批2%比例抽样检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后,抽样比例降至1%。
  •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不得出口;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格。柬方须查明原因并整改,相关记录应可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 合格货物由柬方出具符合ISPM 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信息,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贸易启动前,柬方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 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 核查包装标识是否完整准确。

(二)进境检验检疫

  • 榴莲须从中国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入境。
  •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土壤或植物残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规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出现上述情况,中方将通报柬方,视情暂停相关企业本季出口资格。柬方须查明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中方认可。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8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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