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荷兰鲜食苹果
明确检疫要求,保障水果安全准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关于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荷兰鲜食苹果(Malus domestica)进口至中国。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荷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商品与产地范围
允许进境的商品为鲜食苹果,产自荷兰全境苹果产区。果园和包装厂须经荷兰国家植物保护办公室审核备案,并由中方批准注册,相关信息每年更新并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
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18类,主要包括:果黄卷蛾、苹果蠹蛾、灰圆盾蚧、车前圆尾蚜、桃白圆盾蚧、苹果绵蚜、苹叶蜂、榆蛎盾蚧、苹草缢管蚜、苹虎象、梨蓟马、梨火疫病菌、苹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gena 和 M. laxa)、苹果牛眼果腐病菌(Neofabraea spp.)、栗疫霉黑水病菌、丁香疫霉、苹果黑星菌等。
四、出口前管理要求
1. 果园管理: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建立溯源体系。针对梨火疫病菌、丁香疫霉、苹果蠹蛾、牛眼果腐病菌及苹果黑星菌等高风险病虫害,需建立非疫生产点或采取等效防控措施,并开展定期监测。
若监测到梨火疫病或丁香疫霉,相关产区将暂停输华;发现苹果蠹蛾诱捕数量超标或果实剖检阳性,涉事果园将被暂停出口资格。
2. 包装厂管理:加工过程须在荷方监管下进行,果实须经清洗、挑选、分级,剔除病残果,确保不携带昆虫、枝叶、土壤等污染物。
3. 包装要求: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信息,并标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通气孔需加装防虫网(孔径≤1.6 mm),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4. 出口前检验检疫:前两年按每批2%比例抽样(不少于1200个果),其中至少40个进行剖果检查;无问题发生后可降至1%,但不得少于600个。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不得出口。
5. 植物检疫证书:合格货物须附有荷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荷兰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证书样本须在贸易启动前提交中方备案。
五、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进口时,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及包装标识。苹果须从指定口岸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不符合规定的处理措施如下:
- 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入境;
- 检出梨火疫病菌——整批退回或销毁,暂停当季荷兰苹果输华;
- 检出苹果蠹蛾、丁香疫霉、牛眼果腐病菌或苹果黑星菌——退回或销毁,视情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
- 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检疫处理、退回或销毁,并通报荷方调查整改;
-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退回或销毁。
海关总署将持续评估风险,确保进口苹果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