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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节 海关管理

第一章 第二节  海关管理 慧通关
201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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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 第二节海关概述一、海关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概述:性质、任务与执法权限详解

全面解析中国海关的职能体系与法律权力

一、海关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设立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具有以下三大属性:

  1.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关境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关税制度的区域,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港澳台为单独关税区;欧盟则关境大于国境;
  3. 海关执法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活动,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如中国蛇口海关。

二、海关的基本任务

海关承担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统计。此外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延伸职能。

  1. 监管:并非“监督管理”的简称,而是其核心内容。根据对象分为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大监管体系。
  2. 征税: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征收关税及进出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主体为国家,海关仅为执行机构。
  3. 缉私: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体制。海关设缉私局,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虽有缉私权,但行政处罚案件须移交海关处理。
  4. 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凡引起境内物资储备增减的均纳入海关统计;超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也需列入。未列入统计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该数据与商务部统计相辅相成。

四项任务中,监管为基础,其他任务由此延伸并反向支撑监管工作。

三、海关法律体系

我国实行全国人大、国务院、海关总署三级立法体制:

  • 全国人大制定《海关法》,作为海关法律体系的母法;
  • 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海关总署发布规章、办法予以补充;
  • 地方各级政府及人大无权制定海关法律法规。

主要法规形式包括:
- 法律(主席令)
-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
- 部门规章(海关总署令)
- 规范性文件(公告形式),不得设定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四、海关的权利体系

权利类型 具体内容 限制条件
检查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不受监管区域限制
检查权 走私嫌疑人身体 仅限两区内进行
检查权 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藏匿场所 两区内可直接检查;两区外需经关长批准,不得检查住处
查阅复制权 证件、合同、发票、单据、记录等资料 与监管货物物品相关
查问权 调查违法行为时可询问嫌疑人 属执法调查环节
查验权 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查验、纳税、放行四环节) 必要时可径行提取货样
查询权 涉嫌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调查走私案件,须经关长批准
稽查权 对企业进出口活动及相关账簿凭证的稽查 在规定年限内行使
处罚权 警告、罚款、没收、暂停或取消资格等 针对违法行为人
武器使用权 海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依法使用武器 依法律规定执行
强制权 人身自由扣留 两区内经关长批准可扣留24小时,特殊情况延长至48小时
追缉逃逸者 违抗监管逃逸的,可连续追至两区外并带回
限制出境 未缴清罚款或未提供担保的当事人
财物扣留 违法货物、物品、工具及相关单据
涉嫌走私货物扣留 两区内经关长批准;两区外有证据证明为走私的可扣留
等值财产扣留 无法扣押且未担保的,可扣留等值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 有转移财产迹象且未担保的,经关长批准可冻结等值账户资金
封存账册/货物 稽查中发现违法嫌疑或篡改资料,经关长批准可封存
强制执行 滞纳金 逾期纳税征收滞纳金
追征税款 少征漏征情况下可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扣缴税款 超期3个月未纳税,经关长批准可从暂停支付账户中扣缴
变价抵缴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用保证金或变卖扣留货物抵缴
超期处置 超3个月未申报、误卸溢卸未处理等情况,海关可依法提取变卖

五、海关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设立海关。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组织架构:三级管理体系——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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