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新规
强化全链条监管,保障食用油质量安全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 44917)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食用植物油进出口企业积极落实相关规定,有效保障了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全链条监管,规范贮存运输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对运输容器、曾运货物、运输过程及申报要求作出明确规范。
一、运输容器材质与使用要求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所用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采用不与油脂发生反应、适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推荐使用不锈钢材质,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储罐,以防金属离子污染。附属部件如输油管道、阀门、密封件、加热盘管等,其材质须符合《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2024)规定。容器应保持清洁卫生,并定期维护检查。
若采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材料须干净、无毒、可直接接触食品,且在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二、运输容器曾运货物及申报要求
依据CXC36-2024,公告更新了《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和《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用于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此前所载货物必须为食品或列于“可接受清单”中的物品,严禁使用前次装载过“禁止清单”所列货物的容器。
对于非一次性容器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申报时须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的曾运货物记录,确保运输安全可追溯。
三、口岸至目的地运输过程管理
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从口岸运往目的地期间,必须符合GB 44917-2024相关卫生要求。承运单位应具备相应准运资质,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和容器,确保运输环节合规可控。
四、进口商需落实的重点事项
(1)建立境外出口商及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强化进口食用植物油供应链全过程管理;
(2)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严格执行CXC36-2024标准,确保从装运到交付全流程符合规范;
(3)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督促承运方建立健全运输容器使用、清洁、维护档案,实现全程可追溯。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