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海关AEO互认将于2025年8月实施
中国企业出口贝宁将享通关便利
2025年7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充分享受通关便利,现就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中贝AEO企业可相互获得对方海关认可
根据《互认安排》,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将被贝宁海关认可为AEO企业,同时,经贝宁海关认证的AEO企业也将被中国海关视为互认对象,实现双边资质互认。
二、AEO企业可享受五大通关便利
1. 降低单证审核率:双方海关将简化程序,对AEO企业进口货物减少单证审查频率。
2. 降低货物查验率:在风险评估中,AEO企业被视为低风险主体,相应货物查验比例将下调。
3. 优先安排实货查验:对需查验的AEO企业货物,海关将优先处理,加快通关节奏。
4. 设立海关联络员机制:双方海关指定专人对接,协助解决AEO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 贸易中断后优先恢复通关:在因突发事件导致贸易中断后,恢复通关时将优先放行AEO企业货物。
三、中国AEO企业如何享受贝宁通关便利?
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时,应将AEO编码(格式为AEOCN+10位企业备案编号,如AEOCN1234567890)提供给贝宁进口商,由其按当地规定申报,贝宁海关核实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四、中国企业进口贝宁AEO货物如何申报?
中国企业从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填写贝宁AEO编码,格式为:OEA+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企业编码(例:OEA01BJ3200800545819)。中国海关核验后将落实便利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进口企业无需具备AEO资质(失信企业除外),均可享受该政策红利。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