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消费税征收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及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及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商品编号:
(一)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填报为38260000.01;
(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