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洪都拉斯烟叶植物检疫要求
符合检疫标准的洪都拉斯烟叶即日起允许输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双边协议,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79号公告,正式明确进口洪都拉斯烟叶的植物检疫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洪都拉斯烟叶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洪都拉斯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洪都拉斯烟叶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经干燥、调制和分级加工后的雪茄烟叶(学名:Nicotiana tabacum,英文名:Cigar Tobacco Leaves)。
三、允许产地
洪都拉斯烟叶产区。
四、注册管理要求
输华烟叶的种植基地和生产企业须由洪方审核,并经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确保可追溯。每年出口季节前,洪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烟草霜霉病菌(Peronospora hyoscyami f.sp. Tabacina)
2.马铃薯斑纹片病菌(Candidatus Liberibacter solanacearum)
3.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飞机草(Chromolaena odorata)
六、出口前要求
(一)田间管理
种植基地应在洪方监管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IPM),确保烟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土壤。
针对烟草霜霉病菌,苗床期须采取预防措施,生长期开展监测。如发现卵孢子,洪方须立即通知中方并暂停相关产区输华。每年出口前须提交监测报告及防控记录。
禁止使用中国禁用农药,农药使用须受官方监控并登记备案。防治记录应包含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剂量及施用时间等信息。
(二)加工过程管理
生产企业须建立溯源体系,确保烟叶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洪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三)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使用木质包装的,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
烟叶须密封于专用包装箱,外包装须以英文标明烟叶类型、等级、产地、收获年份、加工厂、批次编号及合同编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洪方应按2%比例抽样检查,连续两年无检疫问题可降至1%。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必要时暂停相关基地或企业输华资质。
出口前须检测农药和重金属残留,超标产品不得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须由洪方依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注册号,并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obacco Leaves from Hondura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and soil.”
首次贸易前,洪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用于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中方将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包装合规性及货证一致性。
(二)进境检验检疫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烟叶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检出烟草霜霉病菌卵孢子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暂停相关产区烟叶进口;
2.检出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