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81号公告 修改进口服装、水泥检验采信要求
涉及商品编码调整、技术规范更新及申报流程优化
根据近期商品编码调整及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情况,为优化海关商品检验采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的检验采信要求进行修改。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进口服装检验采信要求
对海关总署2022年第120号公告作出以下调整:
(一)调整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二)将原公告中“进口服装采信”统一修改为“进口服装检验采信”。
(三)在“采信机构要求”的“申请方式”部分,更新申请提交路径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二、进口水泥检验采信要求
对海关总署2023年第21号公告作出以下修改:
(一)将“进口水泥采信”统一修改为“进口水泥检验采信”。
(二)“检验报告内容”中,“随附采信商品照片”调整为“随附签封(带唯一封识号)样品照片”。
(三)“检验报告有效期”由“六个月内有效”改为“仅对该检验批水泥有效,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
(四)“采信机构要求”的“申请条件”中,将“ISO/IEC 17025认可”调整为“ISO/IEC 17020和ISO/IEC 17025认可”。
(五)“申请方式”同步更新提交路径至“口岸执法申报”模块,路径同上。
(六)新增“申报要求”:采信机构须在进口水泥申报前提交除28d抗压/抗折强度外的检验报告;取样后40天内补交该两项指标报告,并备注对应报关单编号。
(七)新增“采信条件”:申请人需确认生产企业已按《通用硅酸盐水泥出厂确认方法》(GB/T 39698-2020)实施质量控制;提供近一年相同品种/强度等级水泥的季度质检记录;承诺落实出厂确认制度;对提前销售的水泥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八)附件1《进口水泥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中,新增“监装”“取样/制样”“放射性核素限量”三项检验项目,技术规范由GB175-2007更新为GB175-2023,并注明“后续以最新执行标准为准”。
(九)附件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中增加条款:明确生产企业已依据GB/T 39698-2020实施出厂确认,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码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