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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操作规范

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操作规范 慧通关
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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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预归类服务,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一条 预归类服务是指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单位(以下简称预归类

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规范发布

明确服务流程与责任要求,提升归类合规性

为规范预归类服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预归类服务是指由具备资质的预归类服务单位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对拟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民事行为。

第二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在接受委托前,服务单位应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拒绝服务:

(一)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且无法补充;

(二)相同商品已向海关或其他服务机构申请预归类并取得正式文件;

(三)相关货物已被缉私、稽查或在通关中受到海关质疑。

第四条 委托双方可通过全国海关预归类服务监控评估系统(网址:www.hscode.net)在线签订《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服务单位应根据货物属性、规格、用途等信息,依照《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发布的归类裁定和决定,准确确定商品编码。

第六条 意见书需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提交,须包含商品彩色照片,并对结构、功能、工作原理及用途等内容作全面、清晰、规范的描述。

第七条 意见书须由持有中国报关协会颁发的预归类服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完成复审与终审确认,并通过系统上传至海关H2010通关管理系统。也可打印纸质版交付委托方。

第八条 服务单位应对委托资料连同意见书逐票登记、建档留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自协议签订且材料齐全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归类服务。

第十条 发现归类错误时,服务单位应立即在系统中标注撤销,书面或电子通知委托方停止使用该意见书,并收回文件,按程序重新开展预归类。

委托方收到通知后不得继续使用被撤销的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公示本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委托协议》

2.《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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