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屏类商品归类规则明确
依据结构与功能特征实施分类管理
液晶屏类商品为关区进口量较大的税源商品,因其装置与结构差异较大,归类需根据具体构成进行判定。为确保归类准确性,现将相关归类原则明确如下:
一、归类基本思路
依据《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海关总署D-1-0000-2011-0018归类决定等文件,液晶屏类商品归类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90.13定义的液晶装置——即由液晶层夹于两片玻璃或塑料板之间制成,报验时呈片状或特殊形状,且未在其他品目中具体列名的商品,无论是否含背光模组、驱动电路板或连接线,只要不带其他功能电路板或装置,应归入税号9013.8030。
(二)在上述结构基础上增加标记板、解码板,具备视频监视器基本特征的液晶显示屏,按完整视频设备归入品目85.28相应子目。
(三)除上述组件外,另加装高频头板的液晶显示屏,具备电视接收功能特征,应按电视接收机归入品目85.28相应子目。
(四)带有解码板且用于显示简单数字或图形信息的液晶屏,若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85.31“视觉信号装置”中显示板的描述,应归入8531相应子目。
(五)虽无标记板、解码板或高频头板,但配备其他电路或装置(如触摸屏),且未形成专用零件特征的液晶屏,超出品目90.13范围,作为通用电子零件归入税号8548.9000。
(六)若附加电路或装置并经加工后,有证明材料表明其仅适用于特定设备,具备专用零件特征,则应归入对应整机的专用零件税号。
(七)由液晶玻璃、FPC、驱动IC、LED灯、增光膜、铁框等组成,专用于特定型号手机的定制化液晶显示板,应作为手机专用零件归入税号8517.7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