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关键要点解析
申报时限、税率计算与滞报金规定全梳理
关务细节汇总
在“两步申报”模式下,企业需掌握关键时间节点与合规要求,确保高效通关。以下是核心问题的权威解答。
一、“两步申报”时间要求
1. 完整申报时间
企业在收到“补充申报”或“提货放行”回执后,须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
2. 概要申报与完整申报时限
概要申报和完整申报均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其中,概要申报可提前进行;超过14天未申报的,不再适用“两步申报”,应采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
3. 特殊情况下的申报时限
若海关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14日后发送允许提离信息,企业须在收到该信息后3日内完成完整申报。
二、未按时完整申报的后果
企业须承诺按规定时限完成完整申报。对于因企业原因未按时申报的情形,海关将记录相关情况,并作为调整其“两步申报”适用资格及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三、关税、汇率与税率适用规则
货物运抵后进行概要申报的,以概要申报时间为准适用税率;若为提前申报(即货物运抵前申报),则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日的税率。
四、法规依据
1. “两步申报”申报时限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规定:企业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并办理缴税等通关手续。
2. 进口申报时限与滞报金起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将征收滞报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2018年修订):
- 滞报金起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 转关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起征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在指运地申报的,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
- 撤销原报关单重新申报的,以撤销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
- 因行政或刑事扣押导致无法申报的,扣押期间不计入滞报期。
五、滞报金计算方式
滞报金按日计征,每日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计算公式如下:
滞报金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天数
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不予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