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多项规章修订:统一报关单修改与撤销标准
涉及转关、申报、归类及集中申报管理规定,强化规范统一与操作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89号)
【旧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传输错误的数据,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可作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新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调整为:“转关货物申报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确因填报或者传输错误的数据,符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对海关已经决定查验的转关货物,不再允许修改或者撤销申报内容。”
【说明】
将转关货物申报数据修改与撤销纳入统一的报关单管理规则,实现标准一致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第103号)
【旧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新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更新为:“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需要退回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日期仍为海关接受原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日期;超过10日的,原报关单无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另行向海关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再次接受申报的日期。”
【说明】
明确企业在收到退回修改通知后须在10日内完成重新申报,逾期原申报失效,需重新申报并产生新的申报日期,可能引发滞报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第103号)
【旧办法】
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1.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3.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4.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5.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新办法】
第十四条简化为:“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说明】取消重复性条款,统一适用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的专门规定,提升制度整合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
【旧办法】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新办法】
第十三条调整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署令第169号)
【旧办法】
第十二条:“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新办法】
第十二条更新为:“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参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