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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慧通关
20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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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

海关总署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政策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经营单位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申报单位为B类及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依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实施“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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