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修理物品申报指南
监管方式代码“1300”,适用维修货物及零部件进出境申报
一、定义
进出境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代码“1300”)指因维护或修理目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简称“修理物品”。
二、适用范围
- 各类需进出境维修的货物及其维修所用原材料、零部件。
- 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外或境内(区外)之间往来的检测、维修货物。
三、不予适用情形
- 按加工贸易保税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或成品进出境维修,应分别使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 境外借用飞机替换件:
- 有偿借用:按租赁贸易监管;
- 无偿借用:经直属海关审批后,按暂时进出境货物(2600)监管。
- 特殊区域内设备运往区外测试、检验或委托加工并复运回区内的,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2600)。
四、进出境期限要求
- 修理期限由海关根据合同及实际情况核定。
- 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须按时复运出/进境。
五、申报随附材料
六、征税要求
七、报关单填制流程

(一)进境修理业务
- 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其他法定”(299)。
- “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非国产品进境维修可不填。
- 需提供税款担保的,征免规定填“保证金”;提供银行保函的填“保证函”;按保税管理的填“全免”。
- 须提交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
- 进口用于修理的原材料、零部件时,应提交维修合同及原进口报关单(同时申报除外),且剩余料件须随修理货物一并复运出境。
复运出境办理流程:
- 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原进口报关单征免改为“全免”。
- “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进境报关单号。
- 须提交原进口报关单、维修合同等单证。
- 结关后凭进出口报关单、保证金转税申请、委托函、企业收据等材料办理保证金转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处理:
- 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将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 原进口报关单征免改为“照章征税”,并在备注栏注明“转税”。
(二)出境修理业务

- 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其他法定”(299)。
- 须提交维修合同(或含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及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
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 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299)。
- “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出境报关单号。
- 须提交原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 根据《审价办法》第二十八条,完税价格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确定。修理费与料件费应单独列项,货物部分“全免”,修理费和料件费“照章征税”。
超期复运进境:
- 海关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征税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经批准不复运进境:
- 国产货物: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改为“其他”(9900),征免改为“照章征税”。
- 非国产货物:贸易方式改为“退运货物”(4561),征免根据退运情况填“全免”或“照章征税”。
注意事项
- 复进口/出口时须与原报关单信息一致(品名、型号、商品编码、数量等)。
- 修理费申报时法定数量按0.1填报。
- 修理费原产国应与货物一致;如货物原产国为美国,修理费亦视为美国产,涉及加征的可申请排除。
- 应如实申报货物是否为旧品。
- “出境维修复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在品名后标注“(旧)”,货物属性选“旧品”(代码21),并填报“检验检疫名称”。
-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可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申报。
- “进境维修”的旧机电产品不免除装运前检验,涉及3C认证或能效标识的亦不可豁免。
-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不得维修,但符合环保与安全条件并经商务部批准的,可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后复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