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升保税货物流转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可按转关运输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亦可采用“区间结转”方式。
二、“区间结转”指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转出企业)将保税货物转入另一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转入企业)的行为。
三、企业可采取“分批送货、集中报关”模式办理海关手续,运输方式可为企业自行运输或比照转关运输执行。
四、开展区间结转的企业须与海关联网,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结转备案、收发货及报关信息。
五、区间结转备案流程如下:
- 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转入信息,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
- 转入地海关确认后,转出企业填报对应转出信息,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并由其确认;
- 《申报表》自转出地海关确认之日起生效,企业据此进行实际收发货及后续报关。
六、《申报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和转入企业各一本电子账册;
- 品名、商品编号、计量单位等信息须与电子账册一致;
- 双方申报数量及计量单位应一致,若不一致则法定数量须相同;
- 商品编号前8位必须一致;
-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得发货;
- 编号规则为:“S”+转入关别4位+年份2位+顺序号5位;
- 备案后商品信息不得变更。
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表》海关不予受理:
- 被海关责令整改且处于整改期内;
-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立案调查未结案(经海关同意并提供担保的除外);
- 未按规定报关或收发货;
- 电子账册被暂停进出口权限;
- 其他不符合监管条件的情况。
已备案《申报表》出现上述情况,海关可暂停其使用。暂停期间不得收发货,但已实际完成的收发货允许补办报关手续。
八、企业应按《申报表》实施收发货,并向海关如实申报:
- 转出企业申报出区核放单,经转出地海关卡口确认后登记发货信息;
- 转入企业申报入区核放单,经转入地海关卡口确认后登记收货信息。
九、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可自行运输区间结转货物。运输工具须经海关备案,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转出企业可使用转入企业的备案运输工具。
运输线路、时间及途中换装等事项需提前向海关报备。
十、采用比照转关运输方式的,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辆,施加封志,执行转关运输相关规定。
十一、每次实际收发货后,企业应在30日内按“先报进、后报出”原则集中办理报关手续,且不得跨年度办理。转出与转入数据须对碰一致。
转入企业应在结转进口报关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出企业。
十二、结转报关应遵循以下规定:
- 按实际收货情况逐批或多批合并办理报关;
- 填制备案清单时须准确申报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
- 一份进区备案清单对应一份出区备案清单,申报序号、商品编号前8位、价格、数量(或折算量)须一致;
- 出区备案清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填写对应的进区备案清单号;
- 进区与出区备案清单“关联备案”栏互填对方账册号;
- 随附单证代码填“K”(深加工结转),单证编号栏填写《申报表》编号;
- 运输方式选择“其他”(代码9);
- 来料加工结转监管方式为“来料深加工结转”(0255),进料加工为“进料深加工结转”(0654);
- 启抵国(地区)填写“中国”(142);
- 实际收货与发货数量一致的,按相同数量报关;收货少于发货的,按收货量报关,差额部分由转出企业补税,涉及许可证商品须提交有效证件;收货多于发货的,按发货量报关,超额部分由转入企业另行申报入区;
- 申报不实等违规货物,在处罚完毕或提供足额担保后可办理报关;
- 电子账册核销时,进出区备案清单须一一对应,否则海关不予接受报核。
十三、因质量问题需退运或退换的,转入与转出企业应分别在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规定办理手续。
十四、本公告所称“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纳税进境或已出口未离境,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加工、装配的货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