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出口合规指南:生产许可、资质要求及澳大利亚进口限制
全面解读电子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条件与出口管理政策
一、电子烟产品范围及经营资质要求
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自2021年11月26日起,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规定执行。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电子烟相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类别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分为三类:
-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 烟弹、烟具及组合产品的生产、代加工和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
-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三、申办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 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
- 满足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委托生产的品牌持有企业,还需提交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电子烟产品及原料出口管理要求
- 许可与生产规模:企业应在核定的许可范围和出口生产规模内组织生产。超出规模的境外订单,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后方可执行。
- 技术标准:出口产品应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若无相关规定,则须符合中国标准GB41700-2022。
- 流向管理:企业须对出口产品及原料流向负责,并在报关后30日内完成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的出口备案。
- 包装标识:出口产品外包装须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委托加工产品应标注受托方许可证编号。
- 数据上报:从事电子烟进出口的企业须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上年度进出口数据。
- 境内运输:出口产品应从生产企业仓库直接运至海关指定地点。确需转移至境内其他仓库的,发货方须向所在地烟草专卖部门报送信息,收货方每月上报库存。
- 通关与国际运输:企业须提前完成通关准备、运输鉴定等工作,确保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涉及危险品的特殊要求:
- 含危险化学品的烟弹:发货人须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中文版安全数据单及标签样本等材料。
- 含锂电池的电子烟设备:包装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口企业须申请使用鉴定,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即“危包证”)后方可订舱。申报时需提供厂检单、性能检验结果单、相容性试验报告或声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
五、澳大利亚进口政策说明

- 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被列入禁止进口清单;
- 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产品属于敏感货物,建议发货前与收货人确认清关可行性。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电子烟管理办法》
- 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管理细则(生产、批发、进出口、交易、物流、包装、警语标识等)
- Therapeutic Goods (Standard for Nicotine Vaping Products) (TGO 110) Order 2021
- Australian Government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Aged Care
供稿:心海关务专家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