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扩大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范围
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基础上,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全面实施相关措施。
一、适用范围扩展至全国各直属海关所辖区域(场所),进一步提升政策覆盖面。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2013年第36号公告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区域(场所)之间结转货物的内销税率适用事宜,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公告后实施。
三、对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若首次从境外申报进入区域(场所)时已触发当年保障措施水平,除在途农产品外,无论当年或跨年度内销,均不得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