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公布
国务院批准新关税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通知,称《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 对燃料油等部分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1)。
2. 感光材料等46种商品继续适用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表2),其中激光照排片(税号:37024321)按10%的从价税率征税。
3. 小麦等8类共4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内税率不变;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配额税率维持1%暂定税率。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适用滑准税(见附表3)。
4. 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施海关核查管理(见附表4)。
5. 其他最惠国税率保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对以下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5):
1. 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老挝: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涉及1891个税目;
2. 东盟十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
3. 智利:7347个税目商品适用中国-智利自贸协定税率;
4. 巴基斯坦:6546个税目商品适用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税率;
5. 新西兰:7358个税目商品适用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税率;
6. 新加坡:2794个税目商品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税率;
7. 秘鲁:7124个税目商品适用中国-秘鲁自贸协定税率;
8. 哥斯达黎加:7320个税目商品适用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税率;
9. 瑞士:7110个税目商品适用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税率;
10. 冰岛:7248个税目商品适用中国-冰岛自贸协定税率;
11.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81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2. 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315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3. 台湾地区:622个税目商品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根据双边协定及国务院决定,对部分发展中国家实施特惠税率:
— 孟加拉国、老挝:适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
— 埃塞俄比亚、布隆迪、刚果(金)、吉布提等24国:97%税目商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 安哥拉、贝宁、柬埔寨、缅甸等14国:95%税目商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 毛里塔尼亚、孟加拉国:部分商品适用60%税目零关税特惠政策(见附表6)。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税则税率总体不变,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7)。
三、税则税目调整
2015年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修订,税目总数调整为8285个。
上述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 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
3. 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4. 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
5. 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6. 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
7. 出口商品税率表
8.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