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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该名单以外的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按照《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检疫准入程序(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后方允许进口。名单中的灰皮和酸皮,须在海关总署下发有关卫生证书样本后方允许进口。 |
| 2. 对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产品,该表单中列出的产品为已有贸易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前,仍可以正常进口;注册登记完成后,仅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
| 3. ①-④须符合国质检动联函[2002]871号文件要求。 |
| 4. ⑤热加工牛角应随附经海关总署动植检司确认的国外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货物经过至少80°C、时间至少30分钟的热处理。 |
| 5. ⑥毛类和纤维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中,应证明产品经过能够灭活有关疫病病原的洗涤、烘干工艺加工并标注温度和时间,加工后采取措施避免污染;动植司确认过证书样本的按确认证书进口。 |
| 6. 该名单产品是已获准入产品,根据国外动物疫情禁令和解禁、有关检疫准入和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考核注册完成情况和进口检验检疫情况动态调整;涉及疫情禁令的,以禁令内容为准。 |
| 7. 本表中狐狸仅限《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有关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