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加工货物管理政策详解
商务审批、备案保税与台账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一、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针对不同监管模式,保税加工货物实施五项具体管理措施。
商务审批
1. 审合同(合同单元):企业需凭商务部门出具的“加贸业务批准证书”、“加贸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及已审批的加贸合同,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 审范围(企业单元):企业持“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贸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
备案保税: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备案后可享受保税进口待遇,须满足合法、复运出境、可监管三项原则。
纳税暂缓:进口料件暂免缴税,最终根据成品去向决定税收处理——出口免税,内销则补缴税款。
1. 内销时需补缴相应税款,并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及特殊监管区域除外)。计算公式为:应征缓税利息 = 应征税额 × 计息期限 × 缓税利息率 / 360。
2. 料件进境未缴税,适用海关事务担保,执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确保关税不流失。
台账制度核心:依据地区、企业类别、商品类型差异化收取保证金。
不同地区—东部(含所有沿海省份及北京、上海、天津),其余为中西部。
不同企业—分为AA(优)、A(良)、B(一般)、C(差)、D(严重失信)五类,详见相关章节。
不同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禁止类: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种养殖业产品、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商品、加贸禁止商品等,不得开展深加工结转。
限制进口类:冻鸡、植物油、糖;初级形状聚乙烯、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棉、棉纱、棉坯布、混纺坯布、化学短纤;铁、非合金钢、不锈钢;电子游戏机(95章)。
限制出口类: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初级形状聚苯乙烯、环氧树脂、氨基树脂(39章);拉敏木家具、容器制品;玻璃管棒块片及其他型材(70章);羊毛纱线、旧衣物(第十一类);部分有色金属如铜、镍、铅及其合金制品(第十五类)。
除禁止和限制类外均为允许类商品
重点提示:
东部地区B类企业保证金计算规则:
若进口料件或进出口成品涉及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 = (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 + 增值税)× 50%
仅出口成品属限制类:
台账保证金 = 进口料件备案总值 ×(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 / 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 22% × 50%
C类企业保证金公式:
台账保证金 = (全部进口料件的关税 + 增值税)× 100%
| 台账分类管理内容 | 禁止类商品 | 限制类商品 | 允许类商品 | ||
| 中西部 | 东部 | 中西部 | 东部 | 中西部 | |
| AA | 不准 | 空转 | 不转 | ||
| A | 空转 | ||||
| B | 半实转 | 空转 | |||
| C | 实转 | ||||
| D | 不准 | ||||
| 特殊企业 | 不转 |
注:“不转”指不设台账;“空转”指设台账但免缴保证金;“实转”指设台账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半实转”指设台账并减半缴纳保证金。
监管延伸
监管时间:自货物进入海关监管区域起,至核销结关为止。
监管地点:从海关监管区延伸至加工装配工厂。
两项关键期限:
| 准予保税期限 | 申请核销期限 | |
| 电子手册 | 1年+1年 | 手册到期后,最后一批成品出运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核销 |
| 电子账册 | 自首笔料件进口起至账册撤销止 | 每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建账满180天后的30天内;后续报核:以上次报核日为起点,满180天后的30天内。 |
| 出口加工区 | 从进区至出区全程保税 | 每180天向海关申报一次进出区实际情况 |
核销结关(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