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
“一关备案、区域通用”模式正式启用
为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及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在区域内推行电子保函“一关备案、区域通用”试点,打破关区限制,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将《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20日起,在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内海关启动电子保函一体化模式试点;待评估完善后,逐步推广至广东等其他地区。
二、试点面向区域内企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在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直属海关办理电子保函备案。
三、海关总署端系统已上线运行,参与改革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完成系统对接,可通过相关海关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四、区域内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及“12360”热线,为企业提供电子保函区域通用相关的通关征管咨询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9日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障商业银行开具的电子保函在“一关备案、区域通用”模式下的顺利实施,规范海关、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及支付平台的操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已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开通一体化模式;未开通的继续沿用原模式;已开通的,原模式下有效期内的保函仍可使用。
第三条 已在区域内完成海关税费电子支付备案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一体化模式或原模式;每家企业在同一区域仅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通一体化模式。申请前须终止原模式,且原担保未结清前不得同时申请新模式。
第四条 商业银行为企业开立《电子担保保函》后,须在保函生效前,由备案海关所在地银行人员将纸质正本送达备案海关。若未能按时送达,保函生效日期以海关核对通过日为准。出具机构应为具备保函业务授权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立保函后,应通过支付平台向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发送电子备案信息。备案海关收到纸质《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或《终止申请书》后,方可在H2010系统中完成备案;未收到纸质文件的不予备案。
第六条 保函须明确标注备案海关名称,受益人为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不得缺失;担保责任总额不得超过保函载明金额。
第七条 保函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须由商业银行通过支付平台发送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纸质文书至备案海关完成备案。
第八条 区域内任一直属海关有权冻结企业银行保函;如需解冻,须由原冻结海关通知备案海关恢复使用。
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终止保函的,备案海关在H2010系统中终止后,应出具《电子担保保函终止通知书》,并不得重新启用。如需继续担保,须重新开立保函并备案。
第十条 保函的备案、修改、冻结、解冻及终止信息,一经操作即在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间共享。
第十一条 所有已备案的纸质《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终止申请书》由备案海关归档保存,不退还银行;银行可凭《终止通知书》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二条 报关单申报地海关对应的商业银行负责一体化模式下的税费支付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须履行担保义务,在缴税截止日前完成税款扣缴。因银行原因导致滞纳的,由银行承担滞纳金及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担保业务产生欠税的,由报关单申报地海关负责追缴,区域内相关海关应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