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费征收
征收方式与纳税期限
征收方式:包括按程序申报征纳、稽查征纳;按地点分为口岸纳税和属地纳税;按时间分为先纳税后放行、税款后纳;支付方式涵盖柜台支付与电子支付。
法定纳税期限: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延期缴纳: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按期缴税的,可向直属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在提供税款担保的前提下先行放行货物。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内不征收滞纳金。
滞纳金规定
为督促纳税义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逾期未缴税款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计算至分,且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需分别独立计算。
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税款 × 0.05% × 滞纳天数
滞纳期限说明: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即第16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法定节假日不扣除;若缴纳截止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
各类货物滞纳情形:
- 一般进出口货物:违规行为追征期为3年,滞纳期自缴税或放行日起算至海关发现日。
- 监管货物:应缴税之日起3年内可追征,滞纳期自应缴税日或海关发现违规行为日起算。
- 租赁货物:每次租金支付后15日内纳税;租期届满后30日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按届满后30日的税率计税。滞纳期分别从申报届满日或租赁届满后30日起算。
- 暂准进出境货物:未按规定复运进出境的,滞纳期自规定期限届满日起算至申报纳税日。
滞纳金减免:纳税义务人主动补缴且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并由海关总署审批后,可依法减免滞纳金。
进口与出口税率适用规则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关税配额税率,当前平均关税水平为9.8%。出口方面部分商品实行暂定出口税率,优先于常规出口税率执行。
进口税率类型 |
适用条件 |
最惠国税率 |
原产于WTO成员或签订双边贸易互惠协定国家的货物;境内原产进口货物 |
协定税率 |
来自与我国签署区域性关税优惠协定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
特惠税率 |
来自与我国有特殊关税优惠安排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
普通税率 |
不适用上述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原产地不明货物 |
可选税率适用原则 |
最终适用税率 |
最惠国税率 + 进口暂定税率 |
暂定税率 |
协定/特惠税率 + 暂定税率 |
从低适用 |
优惠政策 + 暂定税率 |
取优惠税率与暂定税率中较低者 |
普通税率 + 暂定税率 |
不适用暂定税率,执行普通税率 |
关税配额税率 + 其他税率 |
配额内按配额税率,配额外按其他税率 |
ITA税率 + 其他税率 |
适用ITA税率 |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报复性关税 |
根据实际情况征收其一 |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 优惠协定税率 |
按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 |
保障措施 + 优惠贸易协定税率 |
在减让义务基础上确定适用税率 |
出口税率 |
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一般出口税率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