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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税费征收

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税费征收 慧通关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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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章 税税费征收:征收方式:按作业程序份申报征纳、稽查征纳;按地点:口岸纳税、属地纳税;按时间先后

第五章 税费征收

征收方式与纳税期限

征收方式:包括按程序申报征纳、稽查征纳;按地点分为口岸纳税和属地纳税;按时间分为先纳税后放行、税款后纳;支付方式涵盖柜台支付与电子支付。

法定纳税期限: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延期缴纳: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无法按期缴税的,可向直属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在提供税款担保的前提下先行放行货物。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内不征收滞纳金。

滞纳金规定

为督促纳税义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逾期未缴税款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计算至分,且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需分别独立计算。

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税款 × 0.05% × 滞纳天数

滞纳期限说明: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即第16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法定节假日不扣除;若缴纳截止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后首个工作日。

各类货物滞纳情形:

  • 一般进出口货物:违规行为追征期为3年,滞纳期自缴税或放行日起算至海关发现日。
  • 监管货物:应缴税之日起3年内可追征,滞纳期自应缴税日或海关发现违规行为日起算。
  • 租赁货物:每次租金支付后15日内纳税;租期届满后30日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按届满后30日的税率计税。滞纳期分别从申报届满日或租赁届满后30日起算。
  • 暂准进出境货物:未按规定复运进出境的,滞纳期自规定期限届满日起算至申报纳税日。

滞纳金减免:纳税义务人主动补缴且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并由海关总署审批后,可依法减免滞纳金。

进口与出口税率适用规则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关税配额税率,当前平均关税水平为9.8%。出口方面部分商品实行暂定出口税率,优先于常规出口税率执行。

进口税率类型

适用条件

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WTO成员或签订双边贸易互惠协定国家的货物;境内原产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来自与我国签署区域性关税优惠协定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特惠税率

来自与我国有特殊关税优惠安排国家或地区的货物

普通税率

不适用上述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原产地不明货物

可选税率适用原则

最终适用税率

最惠国税率 + 进口暂定税率

暂定税率

协定/特惠税率 + 暂定税率

从低适用

优惠政策 + 暂定税率

取优惠税率与暂定税率中较低者

普通税率 + 暂定税率

不适用暂定税率,执行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 其他税率

配额内按配额税率,配额外按其他税率

ITA税率 + 其他税率

适用ITA税率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报复性关税

根据实际情况征收其一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 优惠协定税率

按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

保障措施 + 优惠贸易协定税率

在减让义务基础上确定适用税率

出口税率

出口暂定税率优先于一般出口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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