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编码第十一类:纺织产品归类解析
系统掌握纺织品类结构与归类原则,提升HS编码准确性
第十一类涵盖第五十至第六十三章,共14章,主要包括各类纺织纤维、纱线、织物及制成品,可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第五十至五十五章):按纤维类别划分,列目顺序为“纺织纤维—纱线—机织物”,包括:第五十章(蚕丝)、第五十一章(羊毛等动物毛)、第五十二章(棉花)、第五十三章(其他植物纤维、纸纱线)、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第五十五章(化学纤维短纤)。
第二部分(第五十六至六十三章):涵盖特殊工艺或用途的半成品及制成品,通常不区分原料性质(品目5809和5902除外)。具体包括: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无纺织物、绳索等)、第五十七章(地毯等铺地用品)、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刺绣品)、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层/层压织物、工业用纺织品)、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服装)、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服装)、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
正确归类需熟悉纺织加工流程、材料分类及HS归类规则。
纺织产品结构规律
第一部分:第五十至五十五章——对应纤维、普通纱线、普通机织物
- 长丝 → 第五十四章
- 短纤 → 第五十五章
第二部分:第五十六至六十三章——对应特种纱线、特种织物及制成品
- 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等 → 第五十六章
- 地毯等 → 第五十七章
- 特种机织物、刺绣品等 → 第五十八章
- 特殊处理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 第五十九章
- 针织物、钩编织物 → 第六十章
- 针织或钩编服装 → 第六十一章
- 非针织或非钩编服装 → 第六十二章
- 其他制成品 → 第六十三章
纺织材料分类
纺织纤维分为天然纤维与化学纤维。天然纤维主要包括丝、毛、棉、麻;化学纤维分为合成纤维(如聚酯/涤纶、聚酰胺/尼龙)和人造纤维(如粘胶纤维、醋酸纤维)。
- 合成纤维:由有机单体聚合而成,如聚酯、聚酰胺等。
- 人造纤维:以天然有机聚合物(如纤维素)经溶解或化学改性制成,如铜铵纤维、藻酸盐纤维。
混纺材料归类原则
根据HS第十一类类注二,混纺材料应按重量最大的单一纺织材料归类;若无一种材料占重最大,则按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所列材料归类。
应用要点:
- 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视为单一材料,其合计重量参与比较;金属线在织物中视作一种纺织材料。
- 确定归类时先定章后定品目,其他章节材料可忽略。
- 第五十四章与第五十五章合并视为一章进行比较。
- 同一章或同一品目内不同材料应合并计算。
归类方法:先将同章材料合并计算重量,再与其他章比较,归入重量较大者;若相等则“从后归类”。第五十四章与第五十五章合并视为化纤整体。
示例:
- 含65%棉、35%聚酯短纤的漂白平纹机织物:棉含量最高,归第五十二章,结合克重(80g/m²)及混纺条件,归入子目5210.2100。
- 含40%合成短纤、35%精梳羊毛、25%精梳兔毛的机织物:羊毛与兔毛同属第五十一章,合并达60%,高于化纤,故归第五十一章;因羊毛占比更高,归品目5112,最终归入子目5112.3000。
纱线归类
细度表示:
- 特克斯(tex):1000米纱线在公定回潮率下的克重,属定长制。例如8克/千米即为8特克斯。
- 公支:1克重纱线的长度(米),属定重制。例如1克纱长14米即为14公支。
捻向与捻度:
- 捻向:S捻(顺时针)、Z捻(逆时针)。
- 捻度:每米纱线加捻圈数。
归类方法:先判断是否为特种纱线,普通纱线按原料性质归入第五十至五十五章。
例如“涤纶弹力丝”为长丝加工而成,属普通纱线,归第五十四章子目5402.3310。
注意: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化纤单丝、表观宽度超过5毫米的化纤扁条,应归入第三十九章(塑料制品)。
织物归类
首先区分普通机织物(第五十至五十五章)与特殊织物(第五十六至六十章)。
- 普通机织物 → 第五十至五十五章
- 特种机织物 → 第五十八章
- 无纺织物、毡呢 → 第五十六章
- 地毯 → 第五十七章
- 针织物、钩编织物 → 第六十章
- 涂层/浸渍/层压织物 → 第五十九章
例如:普通棉布归第五十二章,棉针织物归第六十章,塑料涂布棉布归第五十九章。
注意:由絮胎制成的卫生巾、婴儿尿布等应归入品目9619,不按材质归类。
狭幅机织物归类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归入品目5806:
- 幅宽≤30厘米,两侧有织边、胶边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布边;
- 压平宽度≤30厘米的圆筒形机织物;
- 折边斜裁滚条布,未折边宽度≤30厘米。
流苏状狭幅织物归入品目5808。
纺织制成品归类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视为“制成的”纺织品:
- 裁剪成非矩形(正方形或长方形除外);
- 呈使用状态,无需缝纫或仅需剪断连接线即可使用(如抹布、毛巾、台布等);
- 已缝边、滚边或带结制流苏(防止脱纱的锁边不算);
- 经抽纱加工;
- 通过缝合、胶合等方式拼接而成(两段以上首尾相连的匹头、多层叠合匹头除外);
- 针织或钩编成特定形状,无论报验时为单件或成幅。
例如:仅裁剪成长方形的布料若无进一步加工,不属于“制成的”;而服装式样布片可视为制成品。
服装及衣着附件归类
基本归类路径:
- 针织或钩编 → 第六十一章(品目6212除外)
- 非针织或非钩编 → 第六十二章
优先顺序:婴儿服装优先于其他类别;其次考虑经塑料、橡胶等处理的服装。第六十二章还包括毡呢、无纺布制成的服装。
性别判断:
- 门襟左压右 → 男式
- 门襟右压左 → 女式
- 明显为男/女式的按实际式样判断;无法区分者按女式归类。
套装归类:必须符合章注规定方可整套归类,否则需拆分。例如西服套装要求面料质地、颜色、构成一致,款式尺寸匹配。
品目6109“T恤衫”指无领、无扣、无门襟且下摆不能收紧的薄型针织上衣;带领T恤应作为针织衬衫归类。
婴儿服装归类
适用于身高≤86厘米幼儿的服装。
- 针织或钩编 → 归入品目6111(优先于第六十一章其他品目)
- 非针织或非钩编 → 归入品目6209(优先于第六十二章其他品目)
特殊面料服装归类
- 既可归入品目6113又可归入第六十一章其他品目的,除品目6111外,其余一律归入6113。
- 既可归入品目6210又可归入第六十二章其他品目的,除品目6209外,其余一律归入6210。
例如:单面涂高分子树脂的涤纶机织物雨衣,涂层明显可见,应归入品目6210。
第十二类:鞋、帽、伞等轻纺品类概述
本类共4章:
- 第六十四章:鞋靴及其零件
- 第六十五章:帽类
- 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等
- 第六十七章:羽毛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等
鞋靴归类
按外底和鞋面材料归类。当材料不同时:
- 鞋面:以表面面积最大的材料为准;
- 鞋底:以与地面接触最广的材料为准。
例如:26码旅游鞋,鞋面皮革面积大于帆布,鞋底为橡胶,归入子目6403.9900。
运动鞋需符合第六十四章子目注释条件方可归类为“运动鞋靴”。
例外情况:
- 装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 → 第九十五章
- 旧鞋 → 品目6309
- 石棉制鞋 → 品目6812
鞋带、鞋钉等零件不视为鞋靴零件,按材料属性归类。
帽类归类
一般帽类归入第六十五章,但以下情况除外:
- 旧帽 → 品目6309
- 石棉制帽 → 品目6812
- 玩偶用帽、玩具帽、狂欢节用品 → 第九十五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