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覆盖全国海关所有业务现场
为进一步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在总结2013年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海关全部通关业务现场。
(二)全面推行转关货物及“属地申报、属地放行”货物的无纸化通关,加快区域通关无纸化应用。
(三)启动快件和邮运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
二、简化报关随附单证提交
(一)进口货物:
1. 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申报时无需提交,海关审核需要时再提供。
2. 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申报时可不提交,按需补交。
3. 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申报时免于提交,依海关要求补充。
(二)出口货物:
所有类型报关单在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无需提交,海关审核需要时及时提供。
三、试点企业资格与协议签署
企业经直属海关同意,并与直属海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关区适用无纸化通关方式。委托代理报关的,须选择经海关批准适用无纸化通关的报关企业。
四、作业方式自主选择
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可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模式。选择无纸化通关的企业,在电子口岸录入端应勾选“通关无纸化”选项。
五、不同管理类别企业的电子数据提交要求
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并选择无纸化通关的,申报时可不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海关放行后10日内按规定提交,符合条件的可由企业存单保管。
其他管理类别的企业,申报时须同步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六、电子档案查阅与复制
相关单位需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海关依据电子档案出具加盖印章的纸质文件。
七、暂不适用情形
尚未实现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无纸化通关方式。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