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预归类服务行业自律与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行业的自律和管理,依据海关总署《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署税函〔2012〕430号)及《中国报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全国预归类服务的行业管理工作,各地方报关协会予以协助。
第三条 预归类服务是指由经认定的预归类服务单位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委托,对拟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的行为。
第四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指通过中国报关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与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指经中国报关协会评估合格、授予“预归类服务单位”资质,开展预归类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准入机制
第六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准入要求:
(一)由中国报关协会统一组织专业技能培训与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有效的《预归类服务人员资格证》。
(二)考试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全国统一报名、命题、考试、评分和阅卷。
(三)报考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有效港澳台通行证;年满18周岁;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进出口政策法规及海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报考:因走私犯罪被刑事处罚,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因走私被行政处罚;曾因作弊等不诚信行为被取消资格且未满三年。
(五)申请人须向地方报关协会提交《培训考试申请表》、身份学历证明及照片等材料。经初审后报中国报关协会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获颁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撤销资格。
第七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准入要求:
(一)申请单位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不少于5名持证人员(中西部地区不少于3名),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和网络设施,为中国报关协会会员,且无严重违法记录。
(二)需提交《单位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由地方报关协会初审,中国报关协会复审并公示结果,合格者授予资质,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行业要求
第八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严格执行《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操作规范》,在经营场所公示操作流程,使用全国海关预归类服务监控评估系统,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每年须参加不少于20课时的专业技能提升培训,持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兼顾经济效益与员工、客户及社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中国报关协会联合海关每年对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人员开展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预归类意见书差错率、培训完成情况、守法合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
(一)个人差错率不得超过5%;
(二)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三)无走私犯罪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走私行政处罚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审定:
未达前两项任一条件,视为不合格;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撤销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考核内容涵盖:持证人员数量、年度出件量、差错率、系统使用率、信息变更备案、会员义务履行及守法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标准:
(一)持证人员不少于5人(中西部不少于3人);
(二)年度出具意见书不少于30份(中西部不少于18份);
(三)差错率不超过5%;
(四)所有意见书均须通过预归类服务系统传输;
(五)及时备案信息变更;
(六)无恶性竞争行为,按时缴纳会费,未退会或被除名;
(七)无走私犯罪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走私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审定:
未达到第一、四项者,考核不合格,半年内未整改则撤销资质;未达第二、三、五项任一项者,考核不合格;违反第六、七项者,直接撤销资质;未参加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
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填写《年度考核表》报送地方协会;中国报关协会从系统提取数据,结合地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汇总后报海关备案并公布结果。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增减,单位应在30日内填写《人员变动情况表》报地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信息变更,应在30日内填写《信息变更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未在单位执业的持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也应在30日内向中国报关协会报备。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预归类服务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将被警告;连续三年不合格、发生走私行为或以欺骗手段获取资格的,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预归类服务单位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将被警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资质:
(一)持证人员数量不达标且半年内未整改;
(二)未全面使用预归类服务系统;
(三)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
(四)自行退会或被除名;
(五)发生走私犯罪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走私处罚;
(六)企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
(七)其他应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预归类服务系统权限将被关闭,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考核不合格被撤销资格的人员,可次年重新报考;因弄虚作假被撤销的,三年后方可重新报考。
第二十七条 因人员不足或系统使用问题被撤销资质的单位,符合条件后可申请恢复;因严重失信或退会被撤销的,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七章 行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国报关协会负责监测全国预归类服务整体运行情况,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在考试组织过程中存在泄题、舞弊、篡改成绩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行业自律工作由中国报关协会指导地方协会和服务单位共同推进。
第三十一条 地方报关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推动本地预归类服务有序发展。
第八章 磋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建立海关与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协作与协调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国报关协会及地方协会设立“预归类服务专家小组或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考核、专题研讨、疑难问题研究,并与海关开展情况反馈与专题磋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少于、不低于、大于等于、不得高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