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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慧通关
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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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明确销毁处置流程及申报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指企业因无法内销或退运,向海关申报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单位,通过焚烧、填埋或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处置行为。 二、企业应委托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废物处理的单位实施销毁;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销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有收入)》或《申报表(无收入)》及销毁方案; (二)无法内销或退运的情况说明; (三)销毁单位资质证明及委托合同; (四)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销毁来料加工货物的,须提交货物所有人销毁声明;销毁残次品的,须提供残次品单耗资料及折算后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四、企业应明确销毁时限,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完成处置并办理报关手续。 (一)无收入情形: - 料件、残次品按“料件销毁”(代码0200)申报,残次品按单耗折为料件; - 边角料、副产品按“边角料销毁”(代码0400)申报。 (二)有收入情形: - 按销毁后状态申报,适用“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征税参照边角料内销规定。 报关单备注栏须注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五、海关可派员监督销毁过程,企业和处置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报核时应提交《申报表》、处置单位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报关单等材料,海关依规办理核销: (一)无收入的,凭销毁报关单证核销; (二)有收入且销毁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凭《申报表》所列清单及报关单证核销; (三)有收入且销毁物为料件、残次品的,按《申报表》清单及报关单证以料件或折料形式核扣手(账)册。 七、企业未如实申报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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