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16条措施 全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聚焦畅顺大通道、提升大经贸、深化大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互联互通格局
近日,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围绕《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涉及海关职能的内容,细化提出16条具体、可操作的支持措施。方案以“推进互联互通 实现关通天下”为目标,着力从“畅顺大通道、提升大经贸、深化大合作”三个方面发力,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及国际海关合作,推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网络化的互联互通体系,全面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坚持改革导向 提升通关效能
此次推出的16条措施紧密衔接国务院“三互”大通关建设和海关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覆盖口岸管理、监管模式、征税、加工贸易等多个领域。通过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适应与沿线国家日益密切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需求,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管得住、放得快、服务优”。
激发市场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
方案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强化与企业的沟通协作,构建伙伴关系,致力于营造可预期、低成本、高效便利的外贸发展环境。通过制度创新和流程优化,促进政企协同共治,增强市场主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
推动合作共赢 深化国际合作
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海关充分考虑沿线国家差异与合作需求,找准利益契合点,完善合作机制,丰富合作内容,采取差异化合作模式,提升合作实效,助力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
畅顺大通道:强化基础设施联通
围绕促进物流通道互联互通,提出6项重点举措:
- 优先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口岸规划与发展,推动重庆、成都、西安等内陆铁路口岸开放,服务中欧班列稳定运行;支持云南、广西探索“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
- 推行口岸分级管理,在开放审批、资源配置、功能拓展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提升综合效能。
- 完善内陆与沿海沿边海关协作机制,建立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在重要物流节点设立监管中心,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直接放行,支持江海、铁海、陆航自由换装。
- 支持海上战略支点城市开展中转集拼业务,优化过境货物监管,拓展内贸跨境运输、同船运输、国轮捎带等政策适用范围。
-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一站式作业”,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广“联合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 在珠澳口岸试点“并联执法”,将多部门串联查验转为同步作业,提高通关效率。
自5月1日起,丝绸之路经济带及东北地区海关已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国海关将逐步实现一体化运作。
提升大经贸:助力对外经贸合作
聚焦经贸产业协同发展,推出5项关键措施:
- 重点支持新疆、福建两大核心区建设,落实支持新疆开放型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加快研究支持福建海丝核心区建设的专项政策。
- 完善出境加工、进境维修管理制度,研究“走出去”企业物资回运的完税价格审核办法,加强知识产权海外执法合作,提供沿线国家进出口统计数据服务。
- 积极参与中外自贸区谈判与建设,推动与沿线国家贸易规模持续增长。
-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检测维修等新业态发展,培育外贸新增长点。
- 加大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倾斜,鼓励在条件不足地区设立保税监管场所;探索设立海洋型特殊监管区域,服务南海开发与远洋产业发展;支持中越、中老、中蒙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探索“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深化大合作:推进国际海关协同
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核心,提出5项国际合作举措:
- 举办“互联互通,共建共赢——‘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邀请沿线国家海关及国际组织代表共商合作倡议,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 依托上海海关学院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海关能力建设培训基地,设立专项培训资金,搭建教育培训合作平台。
- 运用云计算技术建设“一带一路”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平台,提升数据互通能力。
- 深化与沿线国家在联合监管、AEO互认、智能贸易航线、风险管理、执法协作等领域的双边合作。
- 发挥上合组织、中国-东盟、大湄公河次区域、世界海关组织(WCO)、APEC等多边机制作用,宣传“一带一路”合作理念。
- 总结“渝新欧”“郑欧”“长安号”等中欧班列国际合作经验,建立中欧铁路运输与口岸通关协调机制,打造“中欧班列”品牌。
- 复制推广中俄监管结果互认、中哈农产品“绿色通道”、中蒙联合监管、中欧安智贸、中欧陆海快线便利化、AEO互认等成熟合作模式,形成制度化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