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规范原产地认定,促进中瑞贸易便利化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推动我国与瑞士经贸合作,依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中瑞自贸协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与瑞士关境之间的《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管理。在瑞士与列支敦士登关税同盟有效期内,列支敦士登视为瑞士关境范围。
原产国认定标准
进口货物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原产国为瑞士:
- 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生产;
- 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瑞士或中国原产材料在瑞士境内生产;
- 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改变,满足《中瑞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占比、加工工序等要求)。
《中瑞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本办法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原产于瑞士且直接运抵中国的货物,可申请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完全获得”货物范围
指在瑞士关境:
- 开采的矿物或天然物质;
- 收获、采摘、采集的植物产品;
- 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 狩猎、捕捞、水产养殖所得产品;
- 注册并悬挂瑞士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的鱼类等;
- 上述产品在瑞士注册加工船上加工所得产品;
- 依国际法开发的海床或底土提取物;
- 制造过程中的废碎料或回收旧货;
- 完全由上述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规则
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若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格的10%,且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视为瑞士原产。计算公式如下:
非原产材料百分比 = (非原产材料价格 ÷ 产品出厂价格)× 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以进口时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无法确定的,按生产过程中最早实付或应付价格计算。
微小加工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下列操作不视为实质性加工,仅经此类处理的货物不认定为瑞士原产:
- 保持运输储存状态的操作、冷冻解冻;
- 包装、再包装、洗涤清洁;
- 简单上漆、磨光、去壳漂白;
- 削尖、研磨、筛选、分类分级;
- 简单装瓶装箱、贴标签;
- 简单混合、装配拆卸、屠宰动物等。
进一步加工与材料追溯
在瑞士使用非原产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取得原产资格的产品,作为后续产品原材料时,其所含非原产材料不影响新产品的原产资格认定。
中国原产材料在瑞士进行超出微小加工的最后工序,视为瑞士原产;反之,瑞士原产货物进入中国后仅经微小加工,仍视为瑞士原产。
成套货物与包装材料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应归入同一品目的成套货物,整体认定原产地。
与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材料、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等,在数量合理且一同报验、开票的情况下,作为货物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零售用包装材料价格计入原产或非原产材料成本;运输保护性包装不影响原产地判定。
辅助物品不影响原产地
生产、测试、检验中使用的燃料、能源、催化剂、设备、工具、模具、润滑剂等不构成货物成分的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认定。
直接运输要求
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须从瑞士直接运至中国,未经其他国家或地区。特殊情况经第三方运输的,需满足:
- 仅进行装卸、物流拆分或必要保管操作;
- 全程处于当地海关监管之下。
管道运输货物另有证明文件要求。
申报与单证要求
申报进口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提交:
- 瑞士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 商业发票、运输单证。
经第三国运输的,还需提供全程运输单证及海关认可的监管证明。
补充申报与担保机制
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可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补充申报,并可申请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提交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的,海关可视情接受。
6个月内补交有效证书或声明的,可申请退还保证金;逾期未申请的,保证金转为税款。担保期最长可延至1年。
小额货物免证政策
同一批次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原产于瑞士的进口货物,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但不得通过分批进口规避规定。
原产地证书与声明有效性
原产地证书须:
- 由瑞士授权机构在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 具安全特征(如印章样本);
- 以英文填制;
- 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补发,注明“补发”字样,有效期不变。正本遗失可申请经核准副本,标注“真实副本”及原编号日期,副本提交后正本失效。
原产地声明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开具于发票或装箱单上,包含注册号和序列号,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核查机制
海关可在原产地证书签发或声明出具后36个月内向瑞士相关机构发起真实性核查。核查期间可按最惠国税率收取保证金放行货物。核查结果将决定保证金退还或转税。
不适用协定税率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 证书或声明不符合规定;
- 不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 经核查发现证书或声明不真实、不准确;
- 6个月内未收到核查反馈或反馈信息不明确;
-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出口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申报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出口报关单》,并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电子数据或正本复印件。
在途货物补证安排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前已从瑞士出口、尚未抵达中国的在途或中转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定的,可在协定生效后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声明。
原产地标记一致性
货物及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记必须与其实际原产地一致。
保密义务与法律责任
海关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依法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泄露或另作他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违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
- 生产:包括种植、开采、制造、加工、装配等;
- 材料: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成品等;
- 实质性改变: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标准;
- 非原产材料: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 出厂价格:含材料、人工、费用及利润(扣除出口退税)的生产商出厂价;
- 可互换材料:相同种类、品质、可替换且无法区分的材料;
- 授权机构:经中瑞两国指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