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2015年7月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2015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5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上述标准表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其涵盖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商品一致,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2015年上半年香港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xls
2015年上半年澳门新申请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内地海关建议(1).xls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