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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来消息啦!】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国检来消息啦!】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慧通关
201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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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

质检总局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构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检验检疫机制,强化风险监控与质量追溯,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充分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检验检疫工作机制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监管与便利结合的原则,改革创新,主动作为,破解现行监管制度与跨境电商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检验检疫体制机制。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下放审批权限,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

除下列商品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外,全面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 未获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
  • 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名录》及《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的产品;
  • 除生物制品外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 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涉恐及放射性产品;
  • 废旧物品;
  • 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进境的商品,须符合《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规定;
  •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

三、构建风险监控与质量追溯体系

(一)建立健全风险监控体系。加强商品风险评估,制定重点监管商品清单,完善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和预警处置机制。针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保项目,通过现场查验、抽样检测等方式强化监控。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商品,采取通报、停售、召回、退运、销毁等措施,确保消费安全。

(二)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推行防伪标识、二维码、条形码等技术,实现商品“源头可溯、去向可查”。加强与质监部门协作,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监管模式,确保质量安全事故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四、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一)实行全申报管理。电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通过地方政府跨境电商公共信息平台申报商品、订单、支付、物流及收发货人信息。对低风险商品审核后放行,高风险商品逐步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放行。

(二)优化出境商品监管。实行集中申报、集中放行,完善以检疫监管为主、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抽查机制。加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力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检测评定。对一般工业制成品,实施以问题为导向的事后监管。

(三)规范入境商品管理。对个人自用、通过快递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商品,按快件和邮寄物相关规定监管。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后续按订单销售的商品,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管,并依据国家标准开展安全卫生项目监测。

五、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经营秩序,实现责任可追溯。经营主体包括电商平台企业、电商经营企业和物流仓储企业。备案内容涵盖企业基本信息及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供应商等。电商企业须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六、加强信息化与信用体系建设

(一)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参与地方政府主导的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实现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强与商务、海关、工商、税务、邮政等部门协作,推动数据对接与信息共享。

(二)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依托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共享联盟,建立跨境电商企业信用数据库,推进诚信分类管理与信用等级互认。将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对诚信企业给予通关便利,提升整体通关效率。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同,及时通报政策措施,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推动企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助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来源: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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